《关于劳务报酬开支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已停用)

发布时间:2008-06-12 03:51:29作者:浏览次数:2481

连师专财20081
 

 学校《关于劳务报酬开支的规定》(试行)“连师专财〔2004〕3号”已执行三年了,在学校津贴方案经几次调整后,根据学校经费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学校正常的期中、期末考试属于教师的正常教学工作量,不发放监考费,每位教师每年应完成一定场次的正常监考任务。
    二、职后教育的考试,根据教学计划,考试时间应相对集中,安排考试时每个考场的人数应不少于20人,若考生太少,可合并组织考试,降低成本。
    三、市、省级考试,考试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不发放劳务费,在正常工作日以外,考试组织人员、巡视人员等按每人每天50元发放劳务费,监考人员监考费标准为:2小时以内(含2小时)按每场30元发放,2小时以上按每场40元发放。
    四、本校教师讲座费标准:教授100元/小时,博士或副教授80元/小时,其他教师60元/小时。发放劳务报酬时须明确是上课还是讲座。
    五、中层干部、行政坐班人员的职前教育年课时数不超过144课时,超过部分不计课时费;职后教育(含各类培训、讲座)等工作量按课时酬金统计,高级职称不超过2000元/年,中级职称不超过1500元/年,初级职称不超过1200元/年,超过部分不计课时费。职前教育课时由教务处扎口管理,职后教育课时由继教院扎口管理,讲座由科研处扎口管理,课时酬金、讲座费的审批、发放、统计等由财务处扎口管理。
    六、校内人员职后教育课时酬金的发放应相对集中,一年分两次发放,分别为6月和12月。
七、各类考试报送考试秩序册,较大规模教学活动项目申请时应附经费预算表,报送财务处审批。
    八、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