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缴费管理工作,保障学校与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应尽的义务,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学生必须按规定和标准及时缴费上学”。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是高等学校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必须提高认识,增强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的观念,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积极主动地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条 缴费学生范围为本校所有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成人教育脱产和函授学员,短期培训班学员等;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严格按照财政、物价、教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学生缴费,一律由学校财务处收缴,同时向学生开具盖有“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专用章”的收费收据,否则,学生有权拒绝交费,财务处要做到亮证收费,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三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财务处应建立学生收费个人档案,进行综合动态管理,各系及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收费工作,将有关学生变动信息及时反馈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做好学生收费的信息处理工作。学生毕业前,财务处将学生缴费、欠款情况报教务处、学生处,以便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条 缴费学生范围为本校所有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成人教育脱产和函授学员,短期培训班学员等;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严格按照财政、物价、教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学生缴费,一律由学校财务处收缴,同时向学生开具盖有“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专用章”的收费收据,否则,学生有权拒绝交费,财务处要做到亮证收费,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三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财务处应建立学生收费个人档案,进行综合动态管理,各系及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收费工作,将有关学生变动信息及时反馈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做好学生收费的信息处理工作。学生毕业前,财务处将学生缴费、欠款情况报教务处、学生处,以便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第四条 加强学生注册管理,各系必须以财务处开具的收费收据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各院、系不予注册,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并审核合格,同意贷款而国家助学贷款经费尚未如期到帐的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时,需到所在系领取《暂缓注册申请表》,经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学生收费票据的保管、学生相关费用的收取工作,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及时做好年检工作。学生要妥善保管好收费收据联,若涉及学生退费等,必须出具学费收据。
第六条 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原则上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途径解决,学校另提供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等多种助学方式,学习优秀者学校提供奖学金,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及生活上的困难。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学生收费票据的保管、学生相关费用的收取工作,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及时做好年检工作。学生要妥善保管好收费收据联,若涉及学生退费等,必须出具学费收据。
第六条 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原则上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途径解决,学校另提供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等多种助学方式,学习优秀者学校提供奖学金,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及生活上的困难。
第七条 全日制新生集中缴费时间一般为新学年开学报到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收费地点,其他学生将学费缴存至学校发放的银行卡(折)内,由学校统一到银行划款。10月10日以后仍未缴清当学年学费、住宿费的,视为欠费。继续教育学生缴费时间一般安排在寒假期间,根据面授时间而定,3月31日以后仍未缴清学费的,视为欠费。
第八条 全日制学生10月10日以后如因特殊情况还未交清学费和住宿费的,本人须提出缓交申请,说明理由,并须明确具体的延缓交款日期,延缓期限一般不超过当年12月20日,各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备案,否则一律作未交款处理。
第九条 对逾期不能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且屡次催交而不交费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不缴学费或未经批准欠缴学费者不予注册,且不具备参加相应的教学活动及课程考试资格;
2.不具备该学年奖学金及各项单项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3.不具备专升本考试报名的资格;
4.不具备考取研究生调档的资格;
5.不具备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
1.不缴学费或未经批准欠缴学费者不予注册,且不具备参加相应的教学活动及课程考试资格;
2.不具备该学年奖学金及各项单项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3.不具备专升本考试报名的资格;
4.不具备考取研究生调档的资格;
5.不具备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
6.向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
第十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早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休学期满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指定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学费缴纳工作,对学生进行缴费教育并代表学校催收学生欠费;受理学生因经济困难提出的缓缴学费申请、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各院、系及各班级学生的缴费完成情况将作为评优的条件之一,每年10月10日之前各院、系交费学生人数和交费金额未分别达到85%以上,至12月20日院、系学生交费金额未达到90%以上的院、系不具备评优资格,同时院、系领导不具备年终评优的资格。
第十三条 根据《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系科经费预算管理补充办法》的规定,财政年度预算中各院、系所得的预算经费将分别根据全日制学生上年12月末实际缴纳学费的一定比例拨给,当年增减不作相应调整,实行一次核算分次划拨的办法,每年1月、7月两次划拨给各系;职后学生根据每年3月底实收学费扣除联办分成后一次性划拨给各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