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08-06-23 09:43:51作者:浏览次数:2243

一、学校教育收费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
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收费工作。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校教育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实施管理。
二、学校教育收费的主体为财务处财会人员
学校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处财会人员收取,直接收费的财会人员必须亮证收费(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员证),无证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收费行为,不得代收和私自收取有关费用。特殊情况,必须有财务处的委托书才能临时代收,事后须及时将所收款项上缴财务处。
三、所用收费一律出具正规票据
财务处负责全校的票据管理,由财务处统一到政府财政、税务部门购取合法的票据,并盖有“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专用章”。凡使用自制、外购收据收费的,一经查实,收入全部上交学校,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收费范围
本校所有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成人教育脱产和函授学员及各类短期培训班学员的学费、住宿费;所有联合办学在我校学习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学员的学费、住宿费;收费许可证上所列的学生在校期间应收的相关费用以及其他按规定应收的一切费用。财务处依据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收费,各单位不得私自增加没有经过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标准进行收费
五、检查监督
财务收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收费管理规定。学校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财务处、审计处及纪检、监察部门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各类收费收入的管理、上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欢迎广大学生和家长监督。
 
举报电话:5817767    5817772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〇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