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且已经列入经费计划的临时工、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江苏银行的银行卡和有关部门的工资发放单到校财务部门直接领取工资,其他人不得代签代领。
第二条发给本校教职工的除工资和津贴以外的各种补贴一律由受益人凭有关部门的付款通知单和银行卡到校财务处直接签领,不得代签代领。
第三条批量发放的学生奖学金、勤工俭学补助及其他补贴由学生管理部门的制表人员将填齐学生姓名、班级、银行账号和发放金额等要素的电子文档和报领导签批后的纸质材料报财务处,由会计人员报送银行,将奖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内。发给学生的困难补助、特殊奖励,由受益者本人凭身份证(或学生证)、银行卡和付款通知单到校财务处直接签领,其他人不得代签代领;以班级为单位发放的费用由各班级班长和生活委员带银行卡凭学生证及系证明到学校财务处签字领取。
第四条工会活动经费和其它奖励费用也必须执行经费报销实名制的规定,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
第五条评审费、鉴定费、劳务费、协作费及其他一切支出,如果领取人是本校教职工或学生,一律由本人持付款通知单和银行卡直接到校财务处签领;如果受益人是外单位或外单位人员,除需受益人直接签领外,还须注明受益人所在单位或通讯地址、联络方法;如果受益人确实无法直接签领,而需要通过邮局或银行汇款发放上述费用的,则需凭汇款收执和收款人出据的收款收据,经批准人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购货发票必须如实具体填写所购物品物资的名称、数量、金额,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同时执行限额使用现金的规定,只笼统填写“文化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卫生用品”、“礼品”、“食品”、“工具”、“材料”等类别字样而无具体物品名称和数量的购物发票,一般不得报销。使用废版发票、假发票、“白条”(指未加盖税务监制章或未加盖省级财政监制章的各种收据)以及发票上的重要内容表示不清或者开票单位与销售单位、收款单位不一致时,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一切个人所得,均并入所领取月份的工资内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校财务处负责执行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条本规定由具体负责报销的会计人员监督实施,其他人员都应积极支持会计人员履行职责。凡不符合本规定的报销票据和支付单据,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会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违反本规定给予报销,是失职行为,一经查实,应追究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