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06-23 10:10:13作者:浏览次数:2003

第一条 公务卡是指由银行卡发卡机构面向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用于单位公务报销及职工个人消费的信用支付工具。公务卡按照发行对象可以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第二条 单位卡管理:
1.单位卡具有转账结算功能,用于学校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取现,不能消费,不能透支使用。 
2.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以网上集中支付方式从学校零余额账户存入。单位卡资金按备用金规定管理,由学校根据日常现金报销业务量核定备用金限额。
3.单位卡由学校财务处出纳会计持有、保管和使用。出纳会计调动或离职时,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公务卡。单位公务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4.财务转账POS机具的管理: 单位财务转账POS机具只限于单位卡与个人卡的结算,不得他用。
5.学校财务处必须建立健全单位公务卡账目,对单位公务卡的存入和支付业务进行逐笔记载,明细账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如果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三条 个人卡管理:
1.个人卡采用借记卡(工资卡)和贷记卡(透支卡)相结合的原则,借记卡用于个人和学校之间结算和提取现金。贷记卡用于应由学校报销的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具有透支消费、循环信用等功能。
2.个人卡由教职工个人持有、 保管和使用,实行 “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教职工自行设定,个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范围:按照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基本要求,单位原使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1.支付职工的各种奖励、加班费、补助补贴、部分课时费等个人所得。
2.支付在校学生的困难补助、勤工俭学所得、助学金、奖学金及其他一切个人所得。
3.支付各类受聘人员的奖金及其课时费等个人所得。
4.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的差旅费先用个人卡或现金支付后,依据相关凭证,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报销。
5.支付不能转账结算的个人劳务报酬和零星货款。
6.材料物资及其他采购其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先用个人卡或现金支付,超过1000元限额的,须通过学校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
7.支付各种工程款及相关费用不超过l000元的,可以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学校对外的各种往来,金额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除按照第四条范围内的支付外,原则上通过学校零余额账户转账结算,不得采取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