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校区基本建设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新校区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有效节约建设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政部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新校区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制度。
第二条 财务处是新校区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新校区建设日常财务管理和新校区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管理,编制新校区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报告。
第三条新校区建设资金实行单设账户、单独管理、单独使用、单独核算的管理方式,由财务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在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开展新校区建设财务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监理、跟踪审计、招标、施工、设备采购等各个环节和事项,均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公正合理、条款完备的合同。合同一经签订,送交财务处一份备案并执行。
第五条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的日常开支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权限暂按以下规定:日常性开支1000元以下由现场指挥长审签;1000元以上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审签;所有开支均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并予以退回。
一、 指挥部日常零星开支,如购买办公用具、用品、油料、交通、资料等,经办人必须事先编制支出预算并经现场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购置。以上购置的物品需有专人保管并建立入库和领发登记明细帐,能清楚地反映财产物资购、存、发的来龙去脉。特殊情况下的零星开支(包括施工过程中急需的零星开支),经办人办理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长报告,不经批准,自行购买者一律不予报销。
二、指挥部的业务往来招待等,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招待外来有关部门的人员,事前经办人需先请示并填写来客就餐申请表,经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事后经有关经办人员签字、按照相关权限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销。未经批准,财务人员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应提前一月将下月所需建设资金计划上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合理安排筹措建设资金。
第三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七条 加强工程拨款的管理与控制。
一、工程拨付款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每个工程项目开工前,合同规定有预付工程款、备料款、设备款等预付款项时,按合同拨付;
二、无预付款的,按工程进度拨款.在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时,施工单位除提供结算凭证,填写“工程预付款审批表”(见附件)、“工程款结算单”,并附“已完工程月报表”,经工程监理、现场管理人员、现场指挥部负责人、跟踪审计、指挥部负责人核实确认签字,同时提供施工合同及预算等相关资料,手续齐全方可结算。
三、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相关部门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相关资料,财务处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重点审核。
四、决算前工程价款结算额度应控制在合同价款总额的80%以内(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余下部分于决算审计报告签发后支付,此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决算总数开据正式的工程决算发票,且必须按工程合同价约定的比例(不低于总价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五、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财务处应及时办理收存。工程款、设备款的预留尾款和保修金的支付,根据相关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
第八条 严格货币资金的管理,新校区建设过程中的项目资金使用一律采用票据结算方式,本地区以转帐支票方式进行结算,外地主要以电汇方式结算。票据中均应填写与合同或协议相同的收款单位户名,不得开据无金额空白支票。
第四章 竣工决算管理
第九条 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决算审计制度。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应组织专门人员,会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新校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学校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财务处根据 “审计报告书”、“竣工验收证书”以及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决算文件等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以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财务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处
200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