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引进资金、项目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9-01-12 03:56:24作者:浏览次数:2053

连师专〔2008〕49号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职工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引进资金、项目,投入新校区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参照《连云港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特制定我校引进资金、项目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成功引进外地资金(不含我国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借贷资金投资我校新区建设(或进行校产置换)的第一引荐人。
(二)成功引进向我校无偿捐赠款物的直接引荐人。
(三)成功引进重大科研项目(独立或合作)落户我校的直接引荐人。
(四)成功引进重大方针政策(本来没有的方针政策或本来有但不对我校实行的方针政策)的核心人物、关键人物来我校讲学、考察的直接引荐人。
(五)部属高校来我校联合办学的直接引进人。
(六)其他对学校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的直接引进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是指引荐或引进本办法第二条各种项目的系、部门和个人。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引荐市外资金(不含我国政府及其他部门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投资我校新校区建设(或进行校产置换)的,对直接引荐人(不含专业招商人员)的奖励标准为:投资额在6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外方实际投入额的0.2%给予奖励;投资额在6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600万美元和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外方实际投入额的0.4%给予奖励。
(二)引进借贷资金,使用期限1年以上(含1年),无息按引资总额的0.4%给予奖励;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引资总额的0.2%给予奖励;利息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按引资总额的0.1%给予奖励;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按引资总额的0.05%给予奖励。
(三)引荐高新技术项目(经市级以上权威部门确认)或世界500强企业与我校合作办项目的,按外方实际投入额的0.4%给予奖励。
(四)引荐企业、个人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按企业、个人实际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按收款当日汇率以及赠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折合人民币)的0.4%给予奖励。
(五)引荐企业或个人来我校与各院系合作、合资办学的,由我校各受益单位按上述比例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直接引荐人界定办法
(一)属于引荐独资项目的,直接引荐人先由投资方确认,并与学校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签订引资确认协议。
(二)属于引荐合资、合作项目的,直接引荐人先由合资、合作双方确认,并与学校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签订引资确认协议。
(三)属于引荐国有资产出售、出租项目的,直接引荐人先由售购双方或出租双方共同确认,并与学校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签订引资确认协议。
(四)属于引荐其他项目的,引荐人先由我校项目承办部门确认,并与学校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签订引资确认协议。
(五)在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前,还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相关机关对引荐人进行最终确认。
(六)无论几人介绍或几家单位参与,奖励只按第一引荐人确定。
第六条 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部门,成绩显著的,可以申请学校予以奖励。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办、财务、纪委、审计、后勤管理、相关系院等部门组成的“连云港师专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在实行奖励前对引荐人的最终确认,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的奖励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引荐人向学校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出受奖申请,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益部门负责人为引荐人出具的证明;
(二)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单位)投资的,提交投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单位证明;个人投资的,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
(三)企业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
(四)引进资金的,提交银行进账单或有关投资情况证明材料;
(五)引进项目的,在提交合同(副本)的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资金投入的,提交银行进账单;
2.以设备投入的,提交设备发票及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属进口的,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合作办学的,须提交合作办学协议书。
第九条 奖金支付办法
引进资金的,资金实际到位后,直接引荐人持引资确认协议和《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审批表》,验资证明、付款凭证等原件或复印件向学校招商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送学校党委会审查批准后,付给直接引荐人奖励金的100%。引进项目的,按项目进度分期兑现奖励。
第十条  凡推荐到学校各院、系的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予以支付,奖励金额不低于学校本级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于本校教职工,凡为学校引进项目和引进资金,除给与引进人奖励外,其所在系、部门在目标考核中产学研指标类将予以加分;对引进重大项目(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和引进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引荐人,学校还将颁发为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的荣誉证书,记入学校大事记,并登记造册,永久保存。
对其他引荐人,学校授予其荣誉校友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