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大经费支出管理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采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实施学校采购工作校务公开。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等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物资采购,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作特殊处理: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2.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4.经校领导批准的某些特定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教学、后勤、纪监审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校长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物资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集中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审定学校物资采购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
2.负责审定学校物资集中采购的项目、招标文件,确定采购方式;
3.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物资的采购活动;
4.负责审查拟选入学校物资采购范围的供应商资格;
5.负责审核招标评标小组成员的组成;
6.负责监督开标、评标,负责定标;
7.负责监督和检查合同的签订、履行;
8.否决违犯法纪、法规的定标结果;
9.负责处理学校物资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和教务处是学校物资采购项目的审核部门,负责全校物资采购计划的拟定、审核。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物资集中采购的有关规章制度;
2.制定学校年度(学期)物资采购计划;
3.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各部门、系(院)上报的物资采购计划或项目;
4.参与物资采购的招标和集中采购工作;
5.负责物资采购的报批和相关工作;
6.组织有关部门、系和专业人员检查、验收所采购的物资。
第三章 采购范围
第七条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第十六类物资均属学校采购的范围。
第八条 大件、大宗物资一律由学校集中采购,大件物品是指每件物品金额达2000元及以上,大宗物资是指每批物品总金额达2000千元及以上。500元—2000元的物资采购,若从部门经费支出,则由各系(院)自行组织公开采购,但须报学校采购办公室备案,非易耗品须办理入库手续。若从学校经费支出,则按学校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拟定、审核的物资采购项目包括:
1.仪器仪表;2.机电设备;3.电子设备;4.标本模型;5.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拟定、审核的物资采购项目包括:
1.各类日常生活用品;2.房屋及构筑物;3.土地及植物;4.印刷机械及印刷用品;5.文体设备;6.卫生医疗器械;7.家具;8.行政办公设备;9.服装等。
第十一条 图书在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采购办公室会同图书馆组织采购;教材由后勤服务总公司会同教务处在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采购。
第四章 采购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1.申报采购的单位须填写《物资采购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及设备,除填写《物资采购申报表》外,还应由职能部门(教务处或后勤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相应的论证报告。
2.申报采购的物资由各部门、系主管负责人审核后,报相应职能部门(教务处或后勤管理处)审核、汇总,经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形成本年度(学期)的采购计划,学校一般每学期组织申报一次。
3.购置国家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的物资,分别由教务处和后勤管理处汇总,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由采购办公室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
4.凡被列入学校年度(学期)采购计划的物资,由采购办公室根据使用单位实际和学校经费状况,分批安排采购,采购计划须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凡未被列入年度(学期)采购计划的物资,原则上不予采购,特殊情况须按照采购申报程序审批。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购置国家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的设备,由学校采购办公室填写《市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表》,报市财政局审批和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采购开标时,学校采购办公室派人参加,现场了解开标、中标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未列入政府采购、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委托由我校自行采购的物资,由学校组织采购。学校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集体采购和订货会采购等方式。
1.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学校采购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学校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采购是指学校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6.订货会采购是指通过参加全国高教仪器设备展示订货会及全省高教订货会直接进行采购的方式。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学期)采购计划的物资,根据下列规定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利用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的物资采购;
(2)利用学校大额专项资金进行的物资采购;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拟采购的物资具有较多的供应商;
(2)进行采购的物资时间要求不是十分紧急;
(3)拟采购物资在技术方面没有特别要求;
(4)拟采购的物资金额较大。
3.有下列情形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的;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但又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3)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4)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允许的。
4.对于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物资,具有标准价或价格弹性不大或价格透明度很高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物资,经学校分管校长同意后,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5.有下列情形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经学校分管校长同意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4)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
6.对计划内品种较分散、同类产品采购数量较少的设备和生产厂家不多、商品信息缺乏的设备,可采取参加订货会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程序。
1.招标文件的准备
(1)招标项目清单的填报。已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获相关部门批准的采购项目,由物资使用部门确定拟购物资的品名、数量、型号、规格、技术指标参数、交货日期及其他要求。
(2)招标工作的准备。采购办公室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品名、型号等进行核实、审定,根据用户要求确定公开招标的时间。
(3)招标文件的起草。采购办公室根据用户要求和有关规定起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货物一览表、技术规格要求、投标人须知(包括招标内容、投标人资质要求、招标书、投标书的递交、招标方式与程序、投标费用、招标日程安排、授予合同)、评审及决标办法、合同一般条款和合同附件。招标文件起草完成后,一般项目标书由采购办公室、使用单位和监察部门共同审定,重大项目标书由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4)市场调研和标底的确定。根据项目需要,采购办公室和使用单位共同对拟采购物资的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确定项目标底。
2.发标、开标、评标
(1)标书制作完成后,由学校采购办公室通过网络等媒体对外发布招标公告。根据项目采购金额的不同,投标人前来领取标书时,采购办公室可按政府物价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的规定向供应商收取标书成本费。
(2)在供应商投标书送达后,由学校采购办公室组织评标小组(奇数成员)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公开开标。评标小组由分管领导、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校办、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和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评标会由采购办公室主持,评标小组全体人员参加。开标时,由评标小组指定人员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当众拆封和宣读投标文件。采购办公室指定专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连同招标书、投标书一起存档备查。
(3)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实施,评标小组对不同供应商投标书中物资的配置、报价、售后服务承诺、付款要求等内容进行认真评审和比较,确定适合的供应商,然后投票表决。
3、中标及采购合同的签订
评标结果产生后,由采购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物资采购办公室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要求与中标人订立书面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邀请招标的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
1.采购办公室与使用单位专业人员针对拟实行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拟订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和合同主要条款。
2.由采购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共同组成的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小组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当场宣布中标供应商。
3.由采购办公室与谈判人员一起在规定的时间内代表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
1.采购办公室与使用单位专业人员组成采购小组,针对拟实行询价的采购项目拟订询价方法、价格构成、定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询价供应商名单。
2.采购小组要求供应商提出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据此确定符合采购项目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人。
3.采购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代表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由采购办公室和使用单位组成谈判小组,根据预先拟订好的价格构成和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待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内容谈妥后,共同签订合同。对于大额采购合同须由纪检监察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订货会采购方式的程序。由分管领导、采购办公室和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共同组成集体采购小组,在会议现场订购性价比高的产品。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二条 物资采购工作接受学校纪监审、财务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物资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采购办公室应向学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作为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对国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参加数额较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3.检查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4.对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规定,并有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物资采购活动,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停止采购。
第二十五条 学校物资采购办公室应对采购活动和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1.参加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人员和评标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原则和其他规定,不得对外透露学校采购项目的标底、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招标评审情况、谈判情况等内容;
2.不得违反规定,采取有利于某个供应商的措施;
3.评标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评标人应当回避;
4.采购办公室应不定期地向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报告采购实施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向领导小组提供全年采购任务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物资采购办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报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1.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2.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3.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5.拒绝与学校纪检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学校造成损害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学校采购办公室及工作人员违规串通的;
5.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采购办公室签订采购合同的;
7.向学校采购办公室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学校物资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实施细则,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的物资采购,应在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的采购办公室,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物资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200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