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除独立核算单位外)票据的统一管理和领、发、收、交工作。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购买或承印票据,不得自行收费,自收自支,自立“小金库”。
第二条学校任何部门对外出具发票收据,一律使用由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事业服务收费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不得使用非财政票据,也不得将合理票据出借他人,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经办人(部门)承担责任。
第三条学校内各部门之间的经济结算,可使用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自制收据、票据。
第四条各类收费工作,由财务处统一办理,遇特殊情况,可由财务处委托经办部门收费。经办部门应办理票据的领取手续,收费完毕,必须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和上缴票据的手续。
第五条财务部门和票据使用部门的票据,须指定专人管理,以备查验,防止丢失。校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设专人保管,设置专门的票据存放场所。认真做好空白票据的验收、领用和使用后票据的审核回收工作,对各部门票据的领取情况设备查簿详细登记。
第六条对收费票据按规定缴验(销)是收费票据管理的重要环节。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具体负责全校的票据缴验工作;票据缴验(销)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并根据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七条开展票据缴验(销)工作,要依据国家和学校关于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每份收费票据认真的检查与核对,具体检查与核对的内容包括:
(1)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是否符合收费许可证的规定;
(2)收费是否执行归口管理的规定,是否收取了不该由本级财务收取的费用,有无转借、代开收款票据现象;
(3)收费收据与结算凭证有无混用;
(4)收费票据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填写“票据使用情况表”,作废的票据是否连同存根一起保管,有无缺号和撕毁票据;
(5)已缴销票据中的空白收据是否加盖“作废”戳记;
(6)收费票据开出的金额与财务入帐金额是否一致,票据上是否注明入帐凭证号;
(7)有无其它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学校对收费票据实行缴验与领用挂钩的办法,即“缴验几本,领购几本”。票据未经缴验,不得领用新的票据。各部门若在财务处领用各种收据,年末无论是否用完,必须将收取的款项和收据交回财务处,以便对帐。各系、部门向校财务处申请领用收费票据时,必须填写“收费票据缴验表”(见附件)
第九条对票据缴验(销)中存在的问题,能纠正的,有关责任人应立即纠正,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根据国家和学校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及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自然科学系在集贸市场为实验室购买农副产品可使用由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付款凭证
第十一条修建工程预付款可收取一般性的票据或收款单位的自制凭证,在工程验收决算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批准的专业性票据,并按照工程决算金额全额填制。
第十二条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税务局监制章或财政票据监制章以及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严格控制外来收据的使用,除财务处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批准使用的外来收据外,其他单位收据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除以上十一条、十二条外,各单位和部门不得接受下述不合规定的发票:
1、未经税务机关监制;
2、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含糊(如只填写办公用品),字迹不清楚,涂改。
3、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学校财务处。
附件:收费票据缴验表
收费票据缴验表
单位名称(盖章) | 编号 | |||||
使用日期 | 票据名称 | 本数 | 份数 | 起讫号码 | 收入金额 | 内部领用单位名称 |
审验记录 | 系部经办人 | |||||
经办人: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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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 编号 | |||||
使用 日期 | 票据名称 | 本数 | 份数 | 起讫号码 | 收入金额 | 内部领用单位名称 |
审验记录 | 经办人: 日期: | 系部经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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