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08 10:36:45作者:浏览次数:1304

连师专〔201987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临时离开连云港市城区(海州区、连云区、赣榆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到我市所属三县出差,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减半执行。
第三条 各学院、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按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见附件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级(二级教授)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如遇出差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特别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没有相应等级交通工具可选择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上一等级的交通工具。
(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软卧必须从严控制。除校领导、以及在本人科研经费中列支差旅费的因公长途出差外,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乘坐飞机、软卧,确因任务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的,应事先“书面”报请校主要领导批准。对符合或经批准乘坐飞机(软卧)者,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有明确标注)费用凭据报销。不符合等级规定且未经批准乘坐飞机、软卧的出差人员,在报销时一律按同程车船票价报销,超出部分自理。如飞机票票价低于同程车船票价,无需校主要领导审批,可凭据报销。
(二)“同程车船票”,为统一核算口径,规定按以下标准计算:有同程直达的,按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票价计算;没有直达需要中途转车的,可分段按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票价累计计算,或同程汽车直达票价计算。
(三)出差人员须在公共汽车站乘坐客车,长途客车发票应有电脑打印出乘车时间、始发站和终点站等信息。未标明相关信息的长途客运临时补充车票(手撕长途客车发票)不予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四)丢失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不得私车公用。因私车公用或自行租车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损害与学校无关。确因工作需要租车,出差前要有书面申请,须经分管业务校领导批准,再与有资质的车辆服务公司签订租车协议,明确租车责任。出差回来后统一结算,凭经批准的租车申请、租车协议、租车发票报销。其他私自租车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严格按照两人一个标准间执行。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住宿。住宿费低于规定限额的奖励节约部分的50%,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单间或标准间。
(二)有关人员外出开会或培训,会议(培训)通知明确住宿统一安排的,凭发起单位盖章的会议通知和住宿费发票据实报销。会议通知未明确住宿统一安排的,按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有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丢失住宿费票据的,由丢失人向发票开出单位取得住宿费发票底根复印件并加盖开出单位公章证明,在规定标准内给予报销;
(五)住宿费发票项目填写应字迹清晰、内容齐全,住宿费发票上必须注明住宿房间数(或人数)和天数。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省、市财政部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具体标准见附件。
(一)在连云港市区内(海州区、连云区、赣榆区,下同)出差,不发伙食补助费。在所属县内(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下同)出差,伙食补助费减半核发。
(二)出差人员须附往返双程车船费(长途客车、火车、轮船、飞机)发票和出差住宿费发票作为核算差旅补助的计算依据。
1.只有单程车船费发票的,按一天计算差旅补助;
2.有单程车船费发票和出差住宿费发票的,按住宿费发票标明时间计算差旅补助,如果住宿费发票时间填写不明确,则按两天计算差旅补助;
3.无往返双程车船费发票和出差住宿费发票的,也无可确认出差证明材料,无法确认差旅费的,一律不予核发差旅补助。
4.只有住宿费发票无城市间交通费发票的多人一同出差的情况,住宿费发票上必须注明住宿房间数(或人数)和天数,或每人单独开具住宿费发票并注明住宿天数,无法确定人数的住宿费发票一律按单人两天核发差旅补助。
(三)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学校不报销出差期间的异地用餐费用。必须异地接待的,出差前必须书面申请经校主要领导审批,财务处凭事先书面审批意见作为报销审批依据,并按学校公务接待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单位自备公车或者包车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一)在所属县内(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下同)出差,市内交通费减半核发。
(二)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
(三)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领导干部提供《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同行的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只能填制一张差旅费报销表,不得分别填写。出差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应报销的费用和差旅费一起报销,不得拆分、分批次。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经领导同意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应由个人负担;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出差路线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报销。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探亲费用报销的规定
(一)教职工来校工作满一年以上在假期中探亲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报销探亲路费: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学校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其路费在本人月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超过规定时间不报销的,原则上不能补报。
(二)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1981)财事字第113号]: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或比统舱高一级的舱位)。
3.乘长途汽车及其它民用交通工具,凭据按实际支出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汽车、地铁、轮渡费等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的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6.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的,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7.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8.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9.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二十四条 各类学术性会议原则上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出差的审批按《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连师专委〔2019〕31号)执行,其他工作人员出差需经本学院、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审批。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期间差旅补助(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及住宿费标准。
(一)经批准外出参加的长期非学历进修人员,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长途客车、火车或轮船),不发差旅费补助。
(二)有关人员外出开会、参加短期培训
1.工作人员离开连云港市城区参加各种会议,须提供举办单位盖章的会议通知及领导批示。会务费、资料费按会议通知标准与差旅费一并报销,否则不予报销。收取会务费的,会议期间不予核发差旅补助;往返会议的路途中核发差旅补助。
2.参加会议需交会务费的,会务费标准每人在1500元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再参加会议,事先未经审批的不予报销。
3.到外地参加各种培训班的人员,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无需缴纳培训费的,10天以内的短期培训按“差旅费开支标准”发放;
4.到外地参加各种培训班的人员,按培训通知需要缴纳培训费的,视具体培训时间不同按下列规定发放差旅补助:
(1)培训时间在10天以内的短期培训差旅补助,按“差旅费开支标准”减半发放(含在途时间)。
(2)培训时间超过10天、不足1个月的,超过部分伙食补助费减半,不发市内交通费补助,住宿费参照培训通知标准(不超过差旅费管理规定标准)执行,超过部分自理,节约部分不奖励。是否是培训班性质以参加培训的通知为准。
(3)培训时间超过30天的长期培训,不予发放差旅费补助,住宿费参照会议、培训通知标准(不超过差旅费管理规定标准)执行,通知中没有特别说明的,需事先书面说明情况,经校领导明确指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的学习和培训(如省委党校)按其通知标准执行。
(三)工作人员由学校派送外地参加1个月以上至1年以内的学习、培训,或离开连云港市市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发生的费用,根据派送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师带学生到外地参加各种竞赛、体育比赛,带队教师按正常出差报销差旅费及差旅补助,学生的差旅费及参赛期间发生的费用在差旅费标准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不核发差旅补助。报销时需附组织比赛单位盖章的参赛通知。
第二十七条 教师外出指导实习、设计伙食补助等差旅补助按照正常差旅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外出招生,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时间、地点、天数、人数,按照正常差旅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出国人员差旅费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审批。
第三十条 我校工作人员受邀请到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除外)参加评审、讲学、论文答辩等校外非公务活动,学校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报销国内机票,须出具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须提供相关发票,并附登机牌报销。报销国际机票,境内购票的须提供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附登机牌。境外购票的,须提供电子行程单并附登机牌,电子行程单上无机票款的还须提供支付机票款依据。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如实报销。
第三十二条  科研课题(含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的各类研究课题)人员因研究工作需要出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差旅费报销由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负责人对其业务事项、票据真实性负责。项目组成员出差可选乘交通工具,凭据在科研课题经费中报销;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如遇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重新调整,学校将及时更新,按更新后的标准执行。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9月29日
附件
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  份
住宿费限额(人,天)
伙食补助费
(人,天)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普通套间)
厅  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