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效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规章制度及实际,制定会计控制有关规定。
第一条会计控制是会计机构在办理会计业务的过程中依据相关财务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的内部管理,是财务内部控制的主体。
第二条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按照《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调整财务经费使用及报销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连师专【2021】63号)办理支付业务,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准确,与预算是否相符,手续是否齐全等。支出内容不明确的应当附明细清单,并由原始单据提供方盖章确认。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单据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督促业务经办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三条为了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处室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实行有计划的轮换。
第四条会计稽核人员负责对会计人员录入的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单据进行全面复核,发现问题应予退回,并督促纠正,以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第五条网上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须设置两个岗位,一个岗位负责录入,另一个岗位负责复核、发送。录入人员和复核人员分别保管网上银行密钥,不得由一人办理网上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录入人员应准确录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金额、用途等信息。会计稽核岗人员负责网上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复核、发送。
第六条现金出纳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涉及货币资金(含银行存款、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收支、往来款项等经济业务要做到日清月结。
第七条会计人员在月末结账完成后,及时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签名确认。
会计稽核岗人员加强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复核,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复核无误后在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签名。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八条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九条会计与出纳分开,钱与账、钱与物、账与物分管,各种空白票据与财务印鉴分管。专人保管银行票据,并设立银行票据登记簿,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财务印鉴由专人保管,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其授权人员保管。
第十条学校的各项收入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对于学费、住宿费等财政非税收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进行公示。按照规定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擅自增加或改变收费项目及标准,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对欠费学生提请相关学院查明情况,催收催缴,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和学校票据管理规定管理收费票据,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领用、核销等工作,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对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非税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会计账簿登记应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做到全面、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学校的经济活动。科室负责人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账务处理中的问题并予以解决,确保提供的会计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的编制以核实后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四条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年度结束后,会计人员对经手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及有关表册进行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移交会计档案管理员保管。档案管理员收到会计资料后签字确认登记。电子会计档案应实行备份和异地备份制度,对其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近两年(含当年)的会计档案由财务处负责保管,此前的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需查阅会计档案或提供复印件,须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书面登记。查阅会计档案须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会计人员调换岗位,必须办理会计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十五条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处室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做出处理。处室主管领导应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对违法的收支,会计人员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处室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也承担责任。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11月 22日